用行贿来推翻法院判决:“收钱少的给了处分,收钱多的被判了刑,受贿和判决是两回事。”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
▲闫啸天读大一时学生照。家属供图
7月8日此案又起波澜:当日下午6时许,河南新乡中院一会议室内,会议桌这边坐着闫啸天父母,对面坐着河南高院法官。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交给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
通知书上载明,闫爱民:你因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猎捕隼鸟只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证人郭方毫、郭泽亚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通知书的最后写道:望服判息诉。可闫爱军并不打算息诉,他打算向最高法申诉。“只数认定不清,此前公检法人员收受贿赂,判决不公。”
准备申诉的闫爱军很矛盾,因为在狱中服刑的儿子告诉他,别告了,告不赢。
▲河南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游新闻记者牛泰摄影
♢ 一审判决:10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的暑假,还没满20岁的闫啸天在老家高庄乡,因掏鸟而惹祸。
辉县市法院审理查明,7月14日左右的一天,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1只,死亡1只。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7只,以150元价格卖给贠荣杰1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卖了280元。
法院还查明,7月26日,闫啸天从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
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0年。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
今年7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辩方的重点有三个:“鸟的只数是多少”、“明知不明知是二级保护动物”、“认定为二级保护动物仅凭两张图片”。
闫啸天代理律师付建补充道,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最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数量,二是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非法所得很少,数量很关键。”
辩方的观点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和王亚军两人向侦查机关供述他们掏了16只。后续在出售时留下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证明他“已经明知”。
此外,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出庭解释,通过图片鉴定为二级保护动物是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根据专家长期做的图谱来鉴定这些鸟的种类保护级别”。
♢ 二审维持原判后家属自首:向司法人员行贿
一审判决后,上述三人均提出上诉。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作出(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裁定书。裁定书上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载明: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被驳回一个月后,闫爱民和王亚军父亲王不井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俩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
7月9日,闫爱民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说:“不服新乡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想用行贿这个事实来推翻判决。公检法人员行贿了,作出的判决公平吗?闫爱民称,他向多名司法人员行贿,最大一笔行贿数额是3万元,给了辉县市检察院公诉人,行贿总额四、五万元。”
自首之后,新乡市检察院立刻介入调查。介入调查之后,相关人员如何处理,新乡官方并未对外公布。
7月9日,上述河南高院法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都处理了,收钱少的给了处分,收钱多的那个公诉人被判了刑。”
闫爱民用自首行贿“对抗”新乡市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如愿。
上述法官表示,受贿的司法人员受到了该有的处罚,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没能影响到公正判决。“收了你的钱,还判的你不满意,这说明什么?受贿和判决是两回事。”
▲闫爱民称,竖梯子处为案发现场。图片来源:网络。
♢ 郑州买鸟人立功减刑后不愿再发声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辉县市和新乡市两级法院均审理查明,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7只燕隼。但开始没有查实郑州买燕隼之人是谁。
这名买鸟人叫方世博。方世博代理律师王高飞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方世博今年27岁,在郑州开店卖宠物狗。他与闫啸天通过QQ认识后,有了“买狗送鸟”的想法。2016年8月19日,也就是闫爱民向新乡市中院二次申诉期间,方世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拘。
王高飞强调,方世博供述,他花了320元向闫啸天买了4只燕隼,并非7只。这一度让闫爱民再次找到了“只数”不清的有力证据。可法院并没有采信方世博的供述,法院认定,方世博花800元购买了7只。闫爱民的希望再次落空。
王高飞介绍,2019年4月26日,方世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辉县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检方出示了一组证据,载明方世博检举看守所一嫌疑犯有盗窃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这是立功的证据,基于此,公诉机关建议量刑5年。可法院当庭宣判,方世博买了7只燕隼,因有立功表现,判决2年10个月。
现如今,方世博已出狱。出狱之前,方世博父亲和闫爱民会有交流和沟通。但如今,交流和沟通断了。
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方世博父亲曾多次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他儿子只买了4只,不是7只。判决之后,方世博父亲多次婉拒了上游新闻新闻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是4只燕隼和还是7只不重要了,儿子已出狱,平淡过日子最重要。“不想再发声了,只想生活不被打搅。”
爱子心切的闫爱民准备向最高法申诉
大学生掏鸟案案发至今快满5年。贠荣杰早已出狱,方世博前不久出狱,在狱中服刑的王亚军不再申诉,只有闫啸天认为自己不该判那么重,他心中还想着申诉。
闫爱民介绍,他每隔一个月就会去探视狱中的闫啸天。闫啸天想让他们申诉,可又心疼他们,认为他们苍老了很多。“他说他在狱中已经习惯了,会积极改造,可我知道他的心理压力一直很大。”
7月8日,上述河南高院法法官向闫爱民下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前,双方有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
法官说,本案由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新乡市中院二审及申诉审查,新乡市检察院申诉审查,并经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这个案子关注度这么高,三级法院审了这么久,不是为难闫啸天,而是他确实犯了罪。”
面对这个说法,闫爱民情绪激动。他不停地重复着,认定只数有错,方世博只买了4只,法院却认定7只,方世博减刑后为什么不再发声。司法人员收了他的钱,这会影响司法公正。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办案时就没有去过真正的案发现场……
面对情绪激动的闫爱民,法官表示,可怜天下父母心。闫爱民不服可以向最高法申诉,这是他的权力。
47岁就已白头的闫爱民表示,他不服河南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将向最高法申诉。“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省长,受贿1615万,获刑12年。我儿子判的重。”
代理律师付建认为,对于此类犯罪,本案的关键是鸟的数量至今没有查清,闫啸天掏鸟的时候有很多目击证人在现场,但是法院至今没有调查核实。“只要求查清楚到底掏了多少只鸟。”
来源:上游新闻、北京青年报、原标题《河南“掏鸟案”家属申诉被驳回》
闫啸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王亚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啸天。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爱民,农民。
被告人王亚军,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贠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5日,本院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需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啸天及其辩护人万耀、被告人王亚军、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闫爱民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黄群第三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已查扣,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获燕隼4只和凤头鹰1只。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啸天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目前没有鉴定机构能对该幼鸟进行物种鉴定,另鉴定机构并未实际查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做出了鉴定结果;另被告人闫啸天不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闫啸天犯罪以后并未对鸟类进行虐待,该鸟已被移送到新乡市人民公园,被告人闫啸天为在校学生,且是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将该只隼扣押。
2、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闫啸天出生于1994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亚军出生于1988年7月1日;被告人贠某出生于1993年11月27日;(2)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闫啸天的手机一部及在手机中提取的照片,证明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及王亚军猎捕燕隼12只的事实;(3)调取证据清单及存款凭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闫啸天于2014年7月26日从辉县市建行中心路分理处汇给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550元;(4)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份,证明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扣押隼4只,凤头鹰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扣押隼1只。(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闫啸天家进行了勘验后查押隼4只,凤头鹰1只,后移送至新乡市动物园。
2、鉴定意见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253)号及(2254)号物证鉴定书,该中心(2253)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凤头鹰1只;(2254)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1只,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其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啸天(网名叫兔子)凤头鹰1只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闫啸天供述: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其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后死了一只,跑了一只)。其中,其与王亚军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其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2014年7月27日,其和王亚军以同样的方式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猎捕幼隼4只。2014年7月26日,其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1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其家中将该隼4只,凤头鹰1只查押。
(2)被告人王亚军供述:2014年7月14日,其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后死了一只,跑了一只)。其中,其与闫啸天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另闫啸天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其共分得630元。2014年7月27日下午,其和闫啸天以同样的方式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捕抓幼隼4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啸天家中将该隼4只,凤头鹰1只查押。
(3)被告人贠某供述:2014年7月18日,其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的手中购买燕隼一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其家中将该只隼扣押。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贠某、闫啸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和贠某处以刑罚。被告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辩称闫啸天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有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供述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辩护意见,因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部授权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项目,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均包括在法医物证项目中,故对该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的违法所得150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富臣
审 判 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韬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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